林来梵: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?丨社会科学报
“法治”意味着政治合法性模式的转型升级
——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
本报记者 汪仲启
改革不能以突破宪法法律为代价
记者:我国宪法文本的变动比较频繁,历次宪法文本的修改似乎更多是对革命和改革经验的总结。宪法如何能够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,如何能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起点?频繁的修宪是否会有损于宪法权威?
林来梵:宪法为改革服务,为改革背书,但宪法又往往被改革冲击。改革开放之初,为了适应快速推进的改革需求,人们就突破78宪法的规定,在宪法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。到82年修订宪法,明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,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解决了这个“违宪”问题。但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,土地批租又面临违反宪法的问题,因为82宪法明确规定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、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”。在一些人看来,宪法法律会束缚改革手脚,我们通过突破宪法解决了现实当中的难题。但是这样做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。政府都不守法,法律的权威就无法树立,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大大受损。长此以往,将出现国家治理的危机。
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,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。习近平提出,要善于利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治理本质要求的方式。法治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,更意味着党执政合法性模式的转型与升级。传统国家主要靠暴力维持,而现代国家则强调有合法性或正当性基础。根据韦伯的说法,国家合法性有三种模式:第一种是传统型,即依靠继承历史中形成的合法性;第二种是卡里斯马型,即依靠领袖的超凡魅力,依靠领袖对公共事务的热情,对人民的热爱,对自身使命的追求所形成的认同;第三种则是法理型,其实就是依法治国。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以法理型为最优。所以,将法治作为目标,实行依法治国,依法执政,这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最内在的要求,能够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源源不断的、更强大的合法性。
所以习近平强调,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。改革不能以突破宪法法律为代价。宪法是否有权威,主要看宪法的功能是否满足改革需要,国家生活是否真正以宪法为依据。
记者:从比较视野来看,全球法治较为成熟、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,他们的法治秩序是生成的还是促成的?我们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模式来建设法治中国?
林来梵:从全球来看,法治秩序的发生模式大致有两种:英美型的“生成”模式和德日型的“人定法”模式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,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不如习俗重要,因为习俗是历经几代人而生成的,是最合乎自然的秩序,容易被人们根深蒂固地接受。而人定法需要遵守这样一种自然秩序,普通法的生成就是依靠这种方式,即从各地采集习惯法而形成。而一些后发国家,如德国和日本没有这样的自然法传统,则主要强调人的理性立法,通过法典化来建构法律体系。
传统的中华法系也很伟大,虽然是人定法,但也有一种根基深厚的“生成”性。然而在近代西方思想和制度的冲击下,中华法系已经不复存在。虽然其中有些精神和技术要素,以及部分内容还有借鉴意义,但其主体部分已经土崩瓦解,无法成为法治中国继续“生成”的基础。因此,从清末以来,我们不得不依靠学习欧美,通过大量人定法来建构新的法律体系。这个构建的过程是非常漫长和痛苦的。人定法和生成法的生命力和神圣性不一样,以至于今天中国很多的人定法,其认同度还不如封建时代的法律。可以说,中国目前的法律缺乏根基,加之立法程序不够完善,其权威性和认同度确实有待提高。
有一种制度可以促成这一个目标,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。它可以用来对人定法律体系进行清理,使之不断趋于合理化,符合人民意志,最终为人民所接受、所信仰。法治中国建设,除了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,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之外,也包括提高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。人民守法的义务并不仅仅因为法律规定了人民必须守法,如果这样,则守法在逻辑上会陷入循环论证。人民之所以守法,根本是因为这是一种道德律令,而其道义基础来源于人民对法律的认同。人民高度参与立法,认同法律,则人民守法的义务就来自于人民自己的承诺。
建设法治中国阻力很大。法治首先要求对公权力进行制约,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这相当于自己革自己的命。而且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会束缚改革的步伐,所以一些人不一定真心欢迎法律之治。而依法治国能否行通,关键不在于民法商法能否实施,主要在于公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。十八大四中全会虽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,但是强调宪法的重要作用,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。这已经开了一个好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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